公司為大型連鎖速食業,兼職打工不須簽契約,只需履歷表,在錄取時即可開始上班,但是領薪水時,如果沒有3個月內體檢報告就不給付報酬。公司所設條文是否合法?
根據詢問內容提供幾樣檢視的原則,供你參考: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0條第1項前段[1]以及第6項[2]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的時候,應該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在雇主要求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再來,按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4條第3項規定[3][4][5],如果符合: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經勞工提出已檢查的體格證明時,以及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4條第2項規定[6]例如,屬於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的勞工,可以免實施體格檢查。
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項[7]規定,除了勞雇雙方另外有[約定」或者「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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