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身邊有人想要斷絕親子關係,聽說以前的做法是登報作廢。但是不用向政府機關登記嗎?
親子關係,有區分為因真實血緣(婚生[1]、準正[2]、認領[3])而來的「自然血親」,以及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基於公序良俗,自然血親是不可以斷絕關係的[4],但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則有以下方法可以斷絕:
至於報紙上常常有人登報表示斷絕親子關係,並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8]的話,法律上則允許父母以登報的方式,聲明禁止子女繼承自己的遺產。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