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是怕我欠租金 怕我租約到期後賴著不走 奇怪欸會怕就不要發文出租阿!! 愛賺又愛嫌是怎樣? 莫名其妙被懷疑的感覺有夠差 法律有規定房客要配合公證才有效嗎? 難道那些只有單純簽契約的人都違法嗎?
未經公證的租約仍然是有效的,目前法律並沒有要求租屋一定要公證,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也沒有義務要配合對方去公證。
換言之,依您所述的情況,若房東始終堅持非公證不可,而您也堅持不想一起去公證的話,則只能說雙方對於簽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可能就是房東拒絕出租,您需要再另尋其他適合自己的物件。
房屋租約的公證書內通常會寫明雙方義務,並加註「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在當事人的一方違約時,他方可以持這樣的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不用再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房東最怕遇到積欠租金或拒絕返還房屋的惡房客;但對房客而言,也可能會遇到租約到期卻拒絕返還押金的惡房東,這些情形都可以透過公證來降低事後處理的時間成本。
建議房客可以不用在第一時間就排斥租約公證,公證不只是對房東有利而已,房客也可以思考如何從中保障自己權益。
延伸閱讀
喬正一(2022),《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張頌恩(2022),《租約經公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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