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說要配合公證才肯出租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7-06 17:25

說是怕我欠租金
怕我租約到期後賴著不走
奇怪欸會怕就不要發文出租阿!!
愛賺又愛嫌是怎樣?

莫名其妙被懷疑的感覺有夠差
法律有規定房客要配合公證才有效嗎?
難道那些只有單純簽契約的人都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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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證不影響租約的效力

 

未經公證的租約仍然是有效的,目前法律並沒有要求租屋一定要公證,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也沒有義務要配合對方去公證。

 

換言之,依您所述的情況,若房東始終堅持非公證不可,而您也堅持不想一起去公證的話,則只能說雙方對於簽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可能就是房東拒絕出租,您需要再另尋其他適合自己的物件。

租約公證對雙方都有保障

 

房屋租約的公證書內通常會寫明雙方義務,並加註「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在當事人的一方違約時,他方可以持這樣的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不用再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房東最怕遇到積欠租金或拒絕返還房屋的惡房客;但對房客而言,也可能會遇到租約到期卻拒絕返還押金的惡房東,這些情形都可以透過公證來降低事後處理的時間成本。

 

建議房客可以不用在第一時間就排斥租約公證,公證不只是對房東有利而已,房客也可以思考如何從中保障自己權益。

 

延伸閱讀

喬正一(2022),《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張頌恩(2022),《租約經公證之效力》。

註腳

  1.   公證法第13條:「
    I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II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III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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