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有法可管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7-07 18:23

常常在路上遇到惡意逼車的人
因為沒有真的發生車禍
所以好像也沒什麼過失傷害之類的問題
可是開車時常為了閃躲這種人而提心吊膽
難道真的都拿他沒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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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雖然沒有真的發生擦撞,但任意蛇行、逼迫其他用路人讓路,或其他危險駕駛的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新臺幣6,000~36,000元罰鍰[1]

刑事責任

即使沒有實際造成任何人受傷、沒有肇事,但這樣的駕駛方式不只自己容易失控,也容易影響到其他用路人,造成交通往來的危險。實務見解多認為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2],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000以下罰金[3]

 

延伸閱讀

李侑宸(2022),《逼車一時爽,小心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註腳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2.   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928號刑事判決:「又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採具體危險說,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之狀態存在,自成立本罪。」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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