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明原因被突襲偵查,通保法監聽長達19年以上,未曾被約談或到案說明,莫名被監聽,也不知何種案件、罪名(案名、案號)。 二、請教應如何自救方式,不吝指教,萬分感激。
通訊監察(監聽)的期間長短,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有明文規定。對於涉嫌特定犯罪的監聽,每次都要由法院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提問所稱被監聽長達19年以上,如有不服,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抗告或準抗告(第404條第1項第2款或第416條第1項第1款)尋求救濟。究竟為何監聽如此長久,實情不明,歉難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