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對「行人專用時相」有什麼規定嗎?


覺得「時相」這個用語很陌生,今年以前從來沒聽過。
想知道法令對「行人專用時相」有什麼規定嗎?這個設定對行人或開車的人的要求是一致的還是開車的人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設置的原因是什麼?決定該設或不該設會經過什麼程序嗎?如果交通相關機關之後要調整的話,還會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嗎?

也想知道還有其他「時相」是遵守交通規則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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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專用時相

當行人專用時相亮燈時,只有行人能夠通行,其他行車燈號都是紅燈,也就是四面八方的駕駛都必須一致停止,用這樣的方式來避免車輛駕駛轉彎時與穿越路口的行人碰撞發生車禍[1]

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只是汽機車要停下來,腳踏車也要停下來,因為腳踏車在法律上是慢車[2],而不是行人,腳踏車不遵守行人專用時相而闖紅燈的話,可能面臨最高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3]。至於如果是汽機車駕駛闖紅燈的話,也會面臨最高5400元罰鍰[4]

行人專用時相的外觀和設置地點

行人專用時相的外觀依照法令規定,在有行人專用時相號誌的路口,會在路口的地面畫一個X字型的對角穿越白線的標線[5]。行人專用時相有的是時段性的,會在路口地面寫上實施的時段,例如設置在小學附近路口,為了配合上學放學會有很多學童過馬路,行人專用時相就寫上了07:20-07:50、12:00-13:00及16:00-16:30[6],只在特定的時段實施;有的則是全日性的,就不會在寫上任何時段[7]

這種行人專用時相會設置在行人非常多,而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的交岔路口[8]。關於行人專用時相的號誌[9]、標線[10]的設置和維護等,會依照管轄[11],由中央的交通部和內政部,或地方的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來處理[12]。前一陣子也有新聞報導交通部發函請各縣市政府推動行人專用時相等保障行人權益的措施,所以應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評估哪些路口要設置行人專用時相[13]

其他時相:行人早開時相

跟行人專用時相常會一起討論的是「行人早開時相」,就是路口行人號誌的小綠人會先亮,讓行人先走,數秒後才亮車輛紅綠燈的綠燈[14],讓先走的行人可見度提高[15],跟行人專用時相同樣是希望提升行人的安全性。

註腳

  1.   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2023),《交通局三招保障行人安全》。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I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II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5.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之1第1項:「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設於有行人專用時相之號誌路口;其線型為於路口對角線位置劃設X字型平行白色實線,線寬十五公分,平行寬度以三至五公尺為度。」
  6.   交通安全入口網(2017),《本市文山區「木柵路與保儀路口」號誌自106年4月5日起實施行人專用時相》。
  7.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之1第2項:「前項標線分全日性及時段性,並應配合號誌時制設置之,時段性應將可通行時段標繪於各平行實線起點處。設置該標線之路口號誌需配合調整設置,同一路口可依需求同時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8.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行車管制號誌之時相規定如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時相或四時相:……(三)設置於行人特多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之交岔路口者。」
  9.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3款:「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10.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2款:「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1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第1項:「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1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條:「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公路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3.   中央通訊社(2023),《幹道路口設專用時相 王國材:對行人最有保障》。
  14.   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2023),《交通局三招保障行人安全》。
  15.   交通安全入口網(2023),《[臺北] 行人綠燈早開,行人通行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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