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請教: 因為交通事故(案由是損害賠償_交通), 對方保險公司去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 因為對方保險公司提出不利我之”初判表”, 故要求我損害賠償﹒ 調解庭當日只有5分鐘, 也沒有調解委員, 只有一位法官及書記官﹒ 當日法官問我”是否願意和解, 我回答願意”﹒ 但我提出”初判表”的內容我方有異議, 並提出我方”答辯書面資料”…法官則提出那就做”車禍事故鑑定”, 並且還提到”裁判費”等語云云﹒ 不到5分鐘就結束了! 請問: 1. 請問這樣算是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嗎? 2. 如果這樣調解算已終結, 是否直接於簡易法庭起訴本案嗎? 因為調解庭法官還提到”裁判費”等語云云﹒ 3. 調解庭法官提到的”車禍事故鑑定”, 是否是由法院提出申請嗎? (因為事發已過6個月, 我有向法官提出, 法官回答說: 可以做”車禍事故鑑定”) 4. 請問當日調解庭之後, 法院是否會再發”公文”或”通知書”告知我們後續的要進行的程序嗎? 因為調解庭法官並沒有提到後續如何就草草結束調解庭﹒ 5. 調解庭中並沒有調解委員, 只5分鐘﹒這樣算是調解庭嗎?根本無法陳述雙方爭執之所在及解決紛爭之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