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 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 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