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公司已經擔任5個月的工讀生,每週工時為40小時,日前因為身體不適想要請病假,但被公司人資告知,工讀生的身分只能夠請事假,想詢問這部分是否合理 謝謝
生活中常說的「工讀生」,在法律上通常被歸類為「部分工時勞工[1]」。原則上全職勞工享有的假別(例如特休、事假、病假、家庭照顧假等),部分工時勞工也一樣享有,只是可請假的時數可能較少,會依工時比例計算[2]。
依照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全職勞工每年應給予30天的未住院病假[3],而部分工時勞工應有的未住院病假計算方式為「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 40小時 x 應給予請假日數 x 8」[4],雇主不可任意拒絕給假,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罰鍰[5]。
另外,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雇主雖然有權利在事後辦理請假手續時,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6],例如醫療費單據、診斷書等,但不能在事前就以沒有證明為理由禁止請假[7]。
如果有勞資爭議問題,可嘗試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同時結合了諮詢及申訴的服務。詳細可參考侯嘉偉(2022),《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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