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您的問題牽涉到具體個案需求,以下僅針對您問題中提及的法律爭議,說明法律如何解釋適用。至於後續您的個案該如何獲得解決,敬請洽詢專業律師尋求適當服務,以維護您本身的權益。
這個問題白話來說就是「什麼時候會用到我國刑法來處罰犯罪人」,我國刑法效力範圍的規定,可以大致分成:
屬人原則是指犯罪人或受害人是本國人的情況,不論犯罪發生在國內或國外,符合法定要件時就會適用我國刑法[2]。
面對某些犯罪,如果受限於屬地原則而無法處罰,將可能影響我國人民權益(保護原則);或者某些犯罪已經嚴重侵害國際上的普遍價值、損害全人類的利益(世界法原則),這時不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者的國籍,都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3]。
A於訂房時,會輸入B的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刷卡,而這些資料具有表彰持卡人B與銀行之間往來法律關係的功能,而屬於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中所說的「文書」。
如果A是未經授權同意,輸入B的信用卡號訂房,輸入的行為就是把文書內容提示給飯店的意思,這時會涉嫌觸犯刑法的行使偽造文書罪[5]。
由於行為人A在輸入資料後,該銀行就會誤信該筆訂單是真正持卡人B的消費,而提供消費服務。後續將造成持卡人B或發卡銀行,又或者是飯店的財產受損,A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6]。至於若因持卡人B及時申請爭議款項,讓飯店請款失敗,而未有任何人受到財產損害,仍然會有詐欺罪未遂的問題。
至於提問人問及刑法第339條之2的規定,從案例事實中其實看不出有從「自動付款設備」(如ATM、兌幣機)不正取得財物的情形[7],似乎是將339條「第2項」誤解為「之2」,實際上此為2個不同的條文,一併說明。
由於提問人問題的重心之一,是在泰國進行的刷卡消費行為,是否適用我國刑法,而提出關於犯罪的「行為地」、「結果地」概念。固然,刷卡的行為是發生在泰國,不過由於持卡人B為中華民國國民,該信用卡若亦為國內銀行所核發的信用卡,則該筆消費資料將損害我國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交易控管的正確性,所以犯罪結果地仍然是我國,而有我國刑法的適用[8]。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3),《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
吳孟勳(2022),《刑法效力問題(上)──外國人在臺灣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吳孟勳(2022),《刑法效力問題(下)──在外國發生的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此案被告與原告都是中華民國人但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