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與三位同事一起出錢買了辦公室,擁有該辦公室1/4的財產權,拆夥後那三位同事繼續在該處工作,且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我該如何主張我那1/4的財產權利?是他們應該向我租賃以獲得繼續使用該處的權利?還是可以告侵占? 實務上,通常有甚麼比告上法院更簡便的做法?
建議提起借名登記訴訟,這是除了用談判之外的唯一辦法。
侵占是告不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