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班時間固定10個小時11:30-09:30,月休只有5天,沒有加班費,面試時候都說他們符合勞基法在走,但是我卻感覺很奇怪,這樣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詢問人你好:
依提供事實先就通案部分說明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依照你所提供的事實,還不足以判斷貴公司工時、休假等制度,建議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可以檢具勞動契約、人事規章、薪資單及出勤紀錄等,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動檢查、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