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在去年12月在臉書上找到一間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公寓,以每月二萬元的租金與洪姓女子簽訂租約,並一次付清八個月的房租和四萬元的押金,共計二十萬元。 今年七月,兩名男子發現洪姓女子已經失聯,而且有一對自稱是房屋代管的男女來到門口,指控他們侵入住居,並要求他們立即搬離。 兩名男子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發現,洪姓女子是假房東,她使用偽造的權狀來欺騙房客,並收取不當利益。警方已掌握洪姓女子的身分資料,正傳喚她到案說明,全案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偵辦中。 請問有關民法上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假房東案件中,真房東、假房東和房客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判斷? 如果房客在租屋時知道或應該知道假房東沒有出租的權利,他們還能否主張善意取得房屋使用權?為什麼? 如果真房東在假房東出租房屋後,承認了假房東對房客的處分,那麼房客是否能繼續居住房屋?為什麼?
提問人您好,假房東案件中,真房東、假房東和房客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判斷?以下就所涉及法律問題回答如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1]規定,租賃的定義是出租物予他方「使用」、「收益」,並收取租金。然而,本案假房東沒有房屋所有權,是否可以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實務見解認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2],簡單來說,假房東雖然沒有權利出租房屋,但是因為租賃契約是債權行為,所以即使假房東沒有房屋的處分權也可以簽租約,如此說來,假房東與房客間還是成立租賃契約。
依民法第423條[3]規定,出租人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之「交付義務」,與保持符合契約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的「保持義務」。如果出租人沒有履行上面這兩種義務,承租人除了可以主張假房東沒有提供房子,拒絕給付租金(法律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還可以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4]「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5]。簡單來說,租房子的目的就是要住,如果房東不交付房屋給承租人住,或者住到一半被趕出去不能住了,那就無法達到租房子是要住的目的了,所以這時候沒有房子可以住不用付租金,相關損害也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賠償。
這個問題涉及到「房客是與假房東訂立租賃契約」,所以契約的當事人是「假房東」與「房客」,那房客可不可以拿與假房東訂立的租賃契約對「真房東」主張有權居住該房屋呢?實務[6]認為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原則上僅契約當事人間可以相互主張,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簡單來說,房客是與假房東訂立契約,所以只能向假房東主張權利,而不能向真房東主張有權居住。
至於提問人提到「善意取得房屋使用權」,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前提是他人有做「無權處分」的事情,本案至始至終都沒有處分房屋,假房東並沒有把房屋賣掉,只是出租他人房屋,所以本案不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7]規定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得請求返還之。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8]規定的「侵權行為」,被侵害人可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9]規定要求侵害權利的人回復原狀。簡單來說,真房東有權利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如前面所說,房客不可以拿租賃契約對真房東主張有權居住,所以房客是無權居住,對真房東來說,自然是一種侵害所有權的行為,故房東也可以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房客返還房屋給自己。
本案因是「出租」而不是「買賣」,所以並不是在處分房屋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自然就沒有「無權處分」問題。但如果假房東是以「真房東」的名義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可能涉及的規定是「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10]規定,如果無權代理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沒有經過本人承認,則對本人不會發生效力。簡單來說,如果假房東是以「真房東名義」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在真房東還沒承認前,租約對真房東無效,但如果後來真房東也同意把房屋租給房客,那租賃契約就在「真房東」與「房客」間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79條[11]規定的「不當得利」,只要「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不該獲得的利益」,原則上需返還給「應該獲得該利益的人」。本案假房東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當然不可以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有權利收取租金的是真房東,如果假房東收取的話,則應該將租金返還給應該享有租金利益的真房東。
真房東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2]與第2項[13]規定,向假房東請求損害賠償。如真房東有「故意、過失」或違反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所謂「保護他人法律」指的是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14]。本案假房東可能是用偽造文書方式取得房客信賴,而將房屋出租給房客,已經可以認為是有故意,且刑法第210條[15]的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大眾對文書的信賴」,所以筆者認為偽造房屋權狀的行為,違背保護他人對於文書信賴的法律,如果真房東有損害,多數侵權行為當事人會主張的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規定[16],故真房東可以向假房東請求賠償。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一般侵權行為(一)》。
雷皓明、張學昌(2022),《租屋時可能需要負擔的支出:租金、押金與違約金》。
王瀚誼(2022),《租屋前要注意的事情(二)— 確認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有轉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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