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以及長輩可不可以拒絕承認,需區分情形:
長輩是
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僅為受
輔助宣告人
如果那名長輩只是一時性的意識不清,並非長久昏迷,仍然有完全
行為能力。即使受到輔助宣告
,任何人仍不得
任意處分他的財產
,子女以長輩名義
解除定存,構成無權代理,長輩是可以拒絕承認
的。
若長輩已受
監護宣告,成為
無行為能力人
假設長輩已受到
監護宣告
,並且法院依職權選定那位子女為
法定代理人時,依照民法第1113條
、第1098條第1項
、第1101條
的規定,因為支付醫療費用符合長輩的利益,所以該子女在解除定存的事項上,是有代理權的;此時,就不發生承認與否的問題。
關於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的
聲請與效果等,可以進一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0),《
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監護人的義務
也曾聽聞長輩意識不清、失智後,子女領出長輩的錢居然不是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而是自行花用!此時,即使子女已經被法院選定為長輩的監護人,有代理權,如果不符合長輩的利益,法院可以依照受監護人、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確保長輩的財產與生活。監護人故意或過失讓長輩財產受損,也要負賠償責任。
關於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可以參考:陳庭浩(2020),《成年監護的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個案需求,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