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關於在上傳的影片內容有使用從網路平台上擷取的影劇片段,已經涉及對視聽著作「重製[1]」和「公開傳輸[2]」的行為,原則上要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免因為侵害著作權而負上民事[3]、刑事[4]責任。
至於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需要視具體使用情形進行個案的判斷,以下簡單說明合理使用的概念。
一、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判斷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應該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以下是關於合理使用的4個判斷標準[5]:
(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的性質。
(三)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例如引用的比例在原著中占比多少、是否為精華部分[6]。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例如原著作的銷量因此減少。
二、提問中的情形是否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一)營利行為不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一般來說,利用行為如以營利為目的較難主張合理使用。但是,是否為合理使用仍應綜合一切情況進行判斷,不是「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只是不易構成而已[7]。
因此,提問者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不論有無營利,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仍有合理使用的可能。
(二)擷取影劇的比例、片段會影響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引用片段的比例在原影劇佔比多少以及該片段是否為精華部分等都會影響提問者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因此,雖然提問者於問題中提及只有擷取幾秒鐘的影劇片段,仍應考量引用比例、是否為精華部分等綜合判斷。
三、結論
目前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情形需要由法院做最終的認定,並非任一方說了算,如果提問者擷取的影劇片段內容過量、擷取影片最精華的片段,或影響影劇在市場的價值等,而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可能會侵害著作人的公開傳輸權和重製權,而負民事、刑事責任[8]。因此,為避免侵害他人權利的風險,建議提問者可以先取得該影劇片段創作者的同意或是授權,避免爭議。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22),《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一)--可以把翻唱他人歌曲的影片放到Youtube或IG上面嗎?》。
黃蓮瑛、陳芝寰(2023),《同人誌會侵害著作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