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過世,媽媽有繼承權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8-16 22:40

請問各位大大
日前外婆過世,媽媽又因腦中風目前在護理之家,領有重度身障,媽媽是再婚

問題一﹒這樣媽媽有權繼承外婆的財產嗎?
問題二﹒那媽媽目前狀況是不是只能由配偶去法院監護宣告代替媽媽繼承?
問題三﹒可以由媽媽的子女來監護嗎?還是只能由配偶決定一切?


另外想再問父母從幼稚園就離婚,那叔叔有權利代替媽媽跟我們討扶養費嗎?叔叔本身是公職,因有在小百科找到只有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像子女請求扶養,那媽媽目前的狀況有符合這兩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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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為外婆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應有繼承權[1]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提出監護宣告,並由法院指定監護人[2]。監護人只能在為受監護人的利益下使用、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在特定的行為,如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供受監護人居住之房屋、土地出租、提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時,更需經法院許可,且原則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進行投資行為[3]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11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3.   民法第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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