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收到判決書因家中經濟狀況和家人開刀關係,有上訴書申請罰鍰分期之後會比原判更重嗎?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過,這個原則有一個但書:「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下級審原來的判決所適用的法條不當或有錯誤時,就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得更重。
比如說,A在下級審因涉犯詐欺罪,被下級審法院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論罪科刑。如果,A不服,他主張共有3人涉案,不應單獨由A自己一人承擔作為其上訴的理由,而且二審法院調查事實後認為A的上訴真的有理由,那麼原來判決認定的犯罪人數、事實就有問題,下級審法院適用的法條就不當,原判決應該要被撤銷,也就是說A實際上觸犯的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也就是犯罪事實應該是3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刑度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加重詐欺罪顯然比下級審原判決的普通詐欺罪重許多。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A堅持提起上訴,而且上訴成功,那麼可以預期二審法院不但不會判得更輕,反而會適用更重刑度的法條。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