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賃一處房屋給A,租賃約20年,但合約只簽訂第一年合約(1年期),中間皆未簽合約,但維持續租關係,至去年因調漲房租,重新簽訂合約(維持第一年租金之押金2個月)。今年租客告知不續租,雙方於最後一份合約終止日進行退租驗屋程序,發現牆壁嚴重壁癌外,地板磁磚、鋁窗框、浴廁牆面磁磚破損(遭釘釘子),並未回恢復原貌(也為修繕),廚房系統櫃抽屜嚴重破損,且遺失四把房間鑰匙,租客聲稱當初租賃時這些破損就存在,堅持我們得全額返還押金,我方聲稱這些第一年租賃時,皆完好無損,但雙方各說各話,皆無法舉證,雙方約定至調解委員會進行第三方調解,想請問以這類型的案例,房東是否能主張房客未盡維護房屋之責任,且退租時未將環境恢復原狀而扣抵押金呢? 甚至進一步像房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刑、民事訴訟呢?)
請參閱法律百科的文章《房客不當使用房屋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