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遇到主辦單位拖延退款怎麼辦?


演唱會門票退票時,提供了帳戶資料,主辦單位卻說沒有收到,再提供一次後也沒有收到後續消息,甚至演唱會結束超過4個月後才又再跟我確認帳戶資料,這樣他們有甚麼法律責任嗎?再遇到的話有甚麼有效的方法要求他們加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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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負何種責任?
演唱會門票退票,在法律上應屬於「解除買賣契約」的情形,則主辦單位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1],負有「加計利息並退還款項」的責任。至於,因為雙方間沒有約定好要「何時」退款,而且如果沒有以存證信函催告主辦單位返還,可能無法額外主張遲延責任[2]

要用什麼方法快速取得退款?
比較簡便的方法,就是以主辦單位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3],於法院許可核發後,再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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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2.   民法第229條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4.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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