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廢 24 年上字第 5247 號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7月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援引』嗎?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使用當成不起訴的理由』嗎? 請問司法院解釋跟法務部解釋不同,何者為真?
已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