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借錢給一般民眾,除了會要求借款人拿物品質押,還可以要求最高年利率30%,另外還有倉棧費5%(以上看到當鋪法規定),希望可以討論下面問題: 1 當舖法最高年息30%比民法規定16%更高,這樣立法有特殊原因嗎? 2 倉棧費5%在當舖法中只規定上限數額,沒有規定收取的頻率,請問實務是如何認定『可以收取的倉棧費』。如果每個月都可以收取一次5%,那累積到一年就是60%,超過利息上限30%,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1.《當舖業法》所採用的年利率,規定在第11條,起初以48%為上限。民國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的條文,降低為30%。修正理由認為「若貿然降到民法第205條所規定的年息20%,與一般金融業相同,或有造成當舖業者經營意願低落之虞」,因而斟酌當時景氣及業者利潤,調降上限為30%。這便是有其特殊原因。
2.倉棧費上限5%,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就同一質當物同次之質當,不論計收之方式如何、次數多寡,均不得逾收當金額5%之限制」(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281號刑事判決)。所以是不許另外按月加收費用的。如果一年合計達到60%,會構成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