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小女子對法律涉獵不深,懇請各位先進解答疑問,一定感激不盡。 家父今年申請退休,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勞保局回文表示,我父親勞保年資及年齡皆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惟其曾經擔任企業社負責人(自營,後續已解散),企業社早期有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納,期間為91年4月份至99年3月份間,共計40多萬。當年度99年5月20日亦有送行政執行署。故勞保局表示依規定拒絕給付老年給付,俟欠費繳清,才能重新審查老年給付。 就小女淺薄的法律知識,知道有公法請求權一事。父親99年欠款迄今,已達13年。勞保局之請求權是否已消滅 ? 用早年欠費,拒付老年給付,小女覺得有不合理之處。查相關網路新聞,符合我們家情形的,有這則新聞: 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topic/13040/2021112613040 我們想參考這則新聞,去做後續的抗辯。但新聞只是轉述,能否有此案正式明確的法院判決字號、內容作依據? 實在不知道怎麼找….. 關於我們家這件案子,有什麼是有利於我們的論點以及或法規,或可以主張的,望請先進不吝賜教!
提問所述,請在司法院官網「查詢服務」欄的「裁判書查詢」系統,鍵入111上286送出查詢後,出現各個判決資料,其中排序4.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86號關於勞工保險爭議的判決,或許可供參考。不過,每個案子的情節不盡相同,這件判決並非當然就能援用,併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