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另一半相識後就開時同居 到面前快20年了, 起初剛交往,可能半年到一年時間房租是甲方先出 後來乙方找到工作後,在之後的快15年房租幾乎百分之95都是乙方再付,甲方最多幫你買個中餐一餐回家而已,家中所有日用品,生活必須,衣褲鞋,也全是乙再付錢,我們在一起也沒有存款,如今甲方把乙方分手了 甲方跑回家躲起來避不見面,也不負責,甲方也害乙方失業了,完全沒收入了,即將面臨財務上的危機 請問這樣子乙方有辦法在法律中找到能讓甲方因要負的責任相關嗎? 還有我們在交往期間,甲方很喜歡在同志聊天室約不戴保險套的炮,時常被乙方抓到 甲方有性癖好,很喜歡3P到多人每次約了都是要無套內射,時間久了,乙方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後 發現該有的性病一次全部到位,後有看醫生吃治病毒的藥,但在這之後甲方還是一樣,常常上網約無套,而且還都沒告知對方自己的病,如今分手了,甲方讓乙方要被覆著滿身性病,只能自己在外生活的命運, 基本上已經沒圈利於人交往了,今天要甲方負責,甲方卻完全視而不見,不關他事一樣 完全躲起來不出面解決現況,請問一下,有麼法律可以保護乙方,能讓甲方付出因該對乙方負責法律呢 請問這樣子,
提問人您好,就涉及的相關法律爭議,回覆如下:
本案甲乙沒有登記結婚,沒有配偶關係,但法院有肯定「事實上夫妻」分開後可以比照民法請求贍養費[2]。不過必須先確認是不是符合「事實上夫妻」,雖然甲乙有同居關係,但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根據法院判決解釋[3],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所以「單純同居」不會被認為是「事實上夫妻」,既然不是,也就不會有請求贍養費的問題。
附帶一提,同性伴侶是否有「事實上夫妻」制度適用,過往實務[4]認為必須是「一男一女」,但筆者認為隨著釋字第748號[5]解釋宣告「同性婚姻合法」,且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之後,「事實上夫妻」必須是「一男一女」的見解會放寬肯認「同性間」也有適用[6]。
詳細有關「事實上夫妻」的問題,可以進一步參考楊舒婷(2023),《兩人具有親密關係,長期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彼此有繼承權嗎?》。
其次,乙方罹患性病的部分,如果行為人確實有「故意」或「過失」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行為,而且可以證明罹患性病與行為人的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就可能會被認定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健康權,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7]、第195條第1項前段[8]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過實際上要提出證據證明罹患性病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並不容易[9]。
隱瞞性病從事危險性行為,如果性病是「愛滋病」,可能涉及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免疫病毒條例)第21條第1項[10]規定;如果是「其他性病」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11]第1項傷害罪與舊刑法第285條[12]傳染花柳病罪,說明如下:
如果「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隱瞞而與他人從事「危險性行為」,導致將愛滋傳染給人,則可能成立犯罪,將面臨5~12年的有期徒刑[13]。
但免疫病毒條例第21條第1項[14]規定的「危險性行為」[15],實務有爭議,有認為指的是「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無法排除感染可能之性行為」[16],也有認為應「依現行醫學研究判斷個案是否有感染風險」[17]。簡單來說,前者只要不使用保險套又無法排除感染可能,就會被認為是危險性行為;後者則認為必須依實際狀況判斷,例如口交也是性行為,但不使用保險套的口交且沒有射精,又有按時服藥病毒量下降到測不到,醫學評估不具有感染的風險,所以不是「危險性行為」[18]。
刑法第277條第1項[19]規定不能傷害他人「健康」,如果行為人是故意將「性病」傳染給他人,可以認為是傷害他人健康行為[20],所以可能會成立刑法的傷害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倘行為人是短時間內(例如一小時內)與他人發生多次性行為,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則行為人可能只有一個犯意,只會成立一個傷害罪;但如果行為人是多次且相隔一段時間與提問人發生性行為,則可能會成立數個傷害罪[21]。
此外,若故意傳染性病發生在2019年5月31日以前,因為當時刑法第285條[22]還有傳染花柳病罪的處罰,所以可能涉及法律變更[23]適用舊刑法第285條的問題。因為原則上會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而且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傷害罪法定刑較輕,所以依照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原則[24],仍適用當時的傳染花柳病罪;但若不法行為是發生在2019年5月31日以後,刑法第285條已刪除,則無法律變更適用的疑義,只討論是否成立傷害罪。
個案上該如何保護乙方,建議您尋求個案的法律服務。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如果真的涉及到個案,例如對方持續從事危險性行為等,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洽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一般侵權行為(一)》。
林意紋(2022),《一般侵權行為(二)》。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法律百科(2023),《S5EP02︱散播病毒散播愛?愛滋條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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