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文字敘述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0-16 15:06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其中...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有犯罪事實。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事實,但難理解: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有預備犯罪或是犯罪未遂,但"法"所不罰?是少年法院判定不罰?或是少年調查官調查後不罰?

前述 第二款 文字,再請法律專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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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您對「曝險少年」條文定義的疑惑,以下簡單回覆、討論:

什麼是「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施用毒品,一般的印象可能都會以為是犯罪行為,不過如持有、施用毒品的法律責任比起販賣毒品較低,對於持有、施用毒品的人,也會先採用矯治的方式加以處理。
而毒品會依據危險性分成4個等級[1],持有或施用危害程度較輕微的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2],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而這樣的效果並不涉及到刑罰(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等),而屬於行政處罰。
所以少事法的這個規定,是指例如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尚未涉及刑罰的狀況。而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就會直接轉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3]
什麼是「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犯罪階段的簡介
通常我們說到犯罪,可以從它的想法萌生到它的結果完成,分成以下幾個階段,用較白話的方式說明:
陰謀:想要犯罪、想像大致的犯罪計畫,但還沒做出什麼具體的事情。
預備:有準備犯罪工具、鎖定犯罪目標、規劃撤退路線之類的行動,但還沒有實際上進行犯罪。
未遂:開始進行跟犯罪有關的事情,處於即將可以完成犯罪(手指扣在槍枝扳機上準備發射)、或者已經出手犯罪,但還沒完成犯罪(揮刀想殺人,刀割傷被害人,但被害人還活著,屬於殺人未遂)。
既遂:犯罪行為完成、犯罪結果已經發生。
終了:犯罪的成果已經穩固,例如偷了鄰居家的電腦,已經搬回家使用,讓鄰居很難追回。
預備或未遂,有時候法律是不處罰的
其中,一般較常處罰的是既遂(例如傷害既遂[4]),而較嚴重的犯罪例外會處罰未遂(例如強盜未遂[5])。再極端的例外,則例如殺人會處罰預備行為[6]、意圖暴動內亂會處罰陰謀犯[7]
所以,例如有少年預備去偷學校的財產但還沒有實際行動(竊盜罪不罰預備犯)、或者是揮拳傷人但沒有真的把人打傷(傷害罪不罰未遂犯),這些都是涉及到犯罪的預備或未遂,只是刑法上沒有處罰而已,但也顯示少年踩在刑罰的邊緣,而有需要介入之處。所以此處定義並非指少年法院判定不罰或少年調查官調查後不罰的狀況。

 

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0),《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
劉立耕(2021),《什麼是毒品犯罪?毒品的分類、處罰程度與矯治方式有哪些?》。
楊舒婷(2020),《犯罪階段的認識》。

註腳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3項:「
    II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III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4項:「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3項:「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7.   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
    I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II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01條:「
    I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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