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其中...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有犯罪事實。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事實,但難理解: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有預備犯罪或是犯罪未遂,但"法"所不罰?是少年法院判定不罰?或是少年調查官調查後不罰? 前述 第二款 文字,再請法律專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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