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若勞工希望終止勞動契約,且還有許多特休假沒休的情況,為了符合勞基法預告期的要求,此時勞工能否實際上僅安排三到五天的實際交接時間,而之後的預告期間都採取把特休假用完的方式呢? 特休可以拿來抵充預告期嗎?雇主可以不准許嗎? 此外,如果雇主在這三到五天內,找不到人來交接的話,可以怎麼處理? 謝謝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須進行預告;特別休假則由勞工自行排定。預告期間勞工仍屬在職期間,如因個人因素可以自行排定特別休假。
實務上,勞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屬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函),建議仍須預留幾個工作天落實交接,如雇主找不到人交接,或許可以自行備妥移交清冊及交接工作說明,用紙本及電子方式寄給雇主及相關業務主管,並且留下相關紀錄,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