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 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 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 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 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