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善用已故導演齊柏林「飛閱高雄」短片的事件中,高雄市觀光局長稱此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之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具有一身專屬性屬於不可轉讓或繼承的智慧財產權嗎?那請問高雄市政府是如何取的著作人格權的呢?
當時新聞報導有各種資訊[1],下面分享是假設「短片屬於高雄市政府著作」,跟公共財是不一樣的概念。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移轉,但是可以創作完成時約定由高雄市政府享有 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第21條[7]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只能由本人享有,是一種一身專屬權,不可以透過約定轉讓給其他人。但是如果出資人、創作者約定好著作人是出資人,就可能由高雄市政府享有。
延伸閱讀: 1. 法律百科問答(2020),《畫家過世超過50年,我在網路上找到作品圖,可以下載後製作成商店櫥窗布置嗎?》。 2. 智財散步(2020),《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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