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到底能不能轉讓?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1-11 15:59

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善用已故導演齊柏林「飛閱高雄」短片的事件中,高雄市觀光局長稱此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之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具有一身專屬性屬於不可轉讓或繼承的智慧財產權嗎?那請問高雄市政府是如何取的著作人格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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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新聞報導有各種資訊[1],下面分享是假設「短片屬於高雄市政府著作」,跟公共財是不一樣的概念。

什麼是公共財
著作權法中沒有公共財的用語,但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2],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著作人過世50年後屆滿,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中的一種,由公共所有。
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3]有提到: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4](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並且有標示原著作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作品[5]
這時候不只高雄市民,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短片著作人可能是高雄市政府
通常情況會是高雄市政府委託創作者進行短片製作,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但書[6],可以用契約約定出資人(高雄市政府)為著作人。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移轉,但是可以創作完成時約定由高雄市政府享有
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第21條[7]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只能由本人享有,是一種一身專屬權,不可以透過約定轉讓給其他人。但是如果出資人、創作者約定好著作人是出資人,就可能由高雄市政府享有。

延伸閱讀:
1. 法律百科問答(2020),《畫家過世超過50年,我在網路上找到作品圖,可以下載後製作成商店櫥窗布置嗎?》。
2. 智財散步(2020),《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

註腳

  1.   蘋果即時新聞(2019),《白冰冰『來去高雄』擅用齊柏林遺作 律師:頂多民事違約》。
    法操(2019),《『來去高雄爭議』高雄市政府要怎樣簽約才有機會取得著作權?》。
  2.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3.   智慧財產局(2019),《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
  4.   著作權法第15~17條
  5.    著作權法第 43 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除本法令有規定:指同法第15~17條。
  6.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7.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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