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MV的智慧財產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1-11 17:03

請問一首歌曲的「歌」以及「MV的畫面」等影像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擁有的是兩項著作權還是會變成一個(也就是歌+MV是一個新的創作?)
因為時常可見網友將數首歌曲合併成合輯並更改畫面內容,這樣會不會涉及侵害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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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會牽涉到如何區分著作的種類,以及對著作的重製、改作行為等等問題,以下簡單做說明:

含有歌曲的MV會有哪些著作權[1]
一首含有歌曲的MV,其實會包含很多個著作權,大致有以下幾項:
MV畫面本身
MV畫面可能是由演員或歌手本人所演出,具有情感或思想表達的連續影像。依照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視聽著作」的定義,電影、錄影、碟影,或電腦螢幕上可以顯示的影像,以及其他藉由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有沒有附加聲音則不重要),同時可以附著於媒介物上面(例如可以用電腦或手機播放),就屬於視聽著作[2],所以MV也是視聽著作。
歌曲、歌詞[3]
曲調的音律、抑揚頓挫,屬於音樂著作。歌詞本身雖然是文字,但按照智慧財產局的解釋,也屬於音樂著作。所以通常一首歌會有2個音樂著作,即使作者是同一個人,也一樣會有2個音樂著作。
錄製聲音[4]
著作權法上的錄音著作,講的是表現系列聲音,而且能附著在媒介物上的著作。例如把歌手跟樂手在錄音室裡面唱的歌、演奏的音樂錄下來,然後電子檔可以用手機播放,這種錄製的音檔就是錄音著作。因為錄音本身可能有設備的選擇、收音大小、強調的重點不同等創意,所以也是受保護的著作。
剪接成合輯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
以下就網路上常見的剪輯方式,討論其中可能的法律問題。
重製與改作行為簡介
重製、改作是原本的著作權人所具有的權利,可以授權給別人進行重製、改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重製
是指用印刷、拷貝、攝影或錄影之類的方法,重複製作別人著作的行為[5]。所以複製電子檔、重複抄寫文字、側錄電影畫面,這些都屬於重製行為。而重製行為因為是完全複製別人的著作結晶,所以重製出來的東西沒有著作權。
改作與衍生著作
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6]」。例如將外文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將古典樂用電子音樂的風格重新編曲,將原著改寫、簡化成適合兒童閱讀的版本,或者把小說的情節拍成影片等方式,都可以算是對一個著作進行改作。最終產出的作品也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稱為「衍生著作[7]」。
各種剪接行為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單純剪成歌曲合輯
如果是單純把A歌手的歌曲按照專輯或年份排序,合成同一支影片,或者是把某年的熱門歌曲都剪輯在一起,就是單純的重製行為。
另外,如果是單純使用youtube播放清單的功能加入自己喜歡的曲目,因為不涉及拷貝的重製行為,就不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8]
用不同歌曲的MV畫面搭配不同歌詞,擷取不同片段做出新的內容
如果是用不同歌曲的MV畫面或不同歌曲的歌詞,混合剪輯出具有新意,甚至帶有戲謔、惡搞內容的新歌曲MV,剪輯者投入相當的創意心血整理出這支影片,那就屬於改作行為。
如果沒有取得授權或構成合理使用,上述行為就會侵害他人權利
以上行為牽涉到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改作,如果沒有經過授權而擅自做這些剪輯,可能觸犯擅自重製[9]、擅自改作[10]的犯罪。
至於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11]」,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綜合考量以下的因素之後,如果認為不至於對原本的著作權造成影響的話,就可以合法剪輯。
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是否有營利,出於公益目的等等);
該著作的性質;
利用的質量以及在整個著作中的比例;
利用結果對於著作的市場價值影響(會不會讓原本著作的市場獲益減少之類)。

但是這類剪輯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通常是在發生爭議的時候,由司法機關來決定,而不是由剪輯的人自己說了算喔[12]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19),《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言翻唱別人的歌曲,或利用別人的二次創作,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註腳

  1.   此處內容,主要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312》。
  2.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能透過固著於媒介物,經由電腦設備連續表現系列影像,同時產生視覺及聽覺之效果,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影像光碟為證(見原審卷第207頁)。是據爭報導係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表現之視聽著作,……。」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什麼是音樂著作?什麼是錄音著作?》。
  4.   同註3。
  5.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6.   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7.   著作權法第6條:「
    I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II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529》。
  9.   著作權法第91條:「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10.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1.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
    I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1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6),《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506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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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9-10 05:24:03
請問如果要使用一首歌「原曲」當作廣告背景配樂使用,不會改編原曲內容(這裡的原曲是指如果以周杰倫的稻香來做舉例,就是大家最常聽到的那個版本,有拍成官方mv的版本),廣告最終會上電視廣告、也會在yt、fb等平台露出,已知如此做法會涉及重製權以及公播、公傳權,想要進一步詢問,授權是要向管理「錄音著作」的單位申請還是要向管理「音樂著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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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9-10 05:51:39
這部分的詳情,建議可以向國內的集管團體洽詢會比較清楚,例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