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公司都是在每個月20號前結算整個月工資,在每個月5號發放薪水,因跟老闆提在25號離職,五號領錢時發現底薪不到2萬,請問這樣可以申訴嗎?謝謝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記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該要包含勞雇雙方議定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的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的金額以及實際發給之金額。
此外,公司行號為了辦理薪酬發放作業,一般會有「計算薪資週期」以及「計算出勤週期」,為釐清工資發放數額,建議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雇主索取出勤紀錄或薪資計算明細。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