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因不確定您所提問的情況是「您不在現場,小孩未經您同意讓陌生人進入」還是「您在現場,也表示反對陌生人進入,小孩執意讓陌生人進入」,以及這邊說的「小孩」是否為「未成年人」,因應不同情形要思考不同的判斷標準。
侵入住居罪規定在刑法第306條第1項[1],這條法律是保障屋主或對房屋有支配管理的使用者,擁有決定誰可以進入或停留在住宅、建築物等的權限[2],所以行為人必須符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才會成立本罪。其中,「無故」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無正當理由」[3],提問人的癥結點應該是「小孩的同意是否可認為是經過屋主權人同意?」。
當房屋有多數共同生活的居住人,他人要進入房屋時,只有部分的居住人同意他人進入,不在場的居住人則不同意他人進入(有稱為「潛在衝突」)[4],實務[5]認為如果在場的居住人與不在場的居住人「無法定監督關係」(例如:夫妻、一起分租公寓的室友),此時以實際在場居住人意思為主;如果在場的居住人與不在場的居住人「有法定監督關係」(例如:父母對小孩、老闆對員工),則應以「有監督權人」的意思為主,而非在場的居住人。這邊的「小孩」定義指的是「未成年人」,如果小孩已成年[6],則不會被認為與父母間有監督關係。
所以如果小孩未成年,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監督關係的父母不在場,其他人只得到小孩的同意,沒得到父母的同意,甚至明知小孩的父母根本不同意,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7]。
當房屋有多數共同生活的居住人,他人要進入房屋時,共同生活的居住人均在場,但有部分居住人不同意他人進入房屋(有稱為「顯在衝突」)[8],在此種情形,有實務[9]認為「應得全體居住人同意」,他人才可進入房屋,如有在場居住權人表示不同意,他人仍執意進入房屋,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所以如果小孩和父母都在場(無論小孩是否成年),只有小孩同意而父母不同意,他人進入房屋仍有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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