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
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
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 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
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1],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該辦法的第3條[2]、第5條[3]有規定警示帳戶及其效果,第7條[4]更可以進一步將其他帳戶設為警示帳戶。 關於警示帳戶解除、救濟等程序,延伸閱讀可參考這篇文章:帳戶被凍結了怎麼辦—論警示帳戶的意義與救濟,此不贅述。
至於舉證方式(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以我在電商看到的案例,只要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銀行就可以依標準程序(SOP),不經審查逕列為警示帳戶。(這個程序無須經過檢察官或法官,法律上稱為「無令狀主義」。延伸閱讀可以參考這篇立法院的留言:警示帳戶不需要法院事前事後審查,合理嗎?)
由於這種程序對人民相當不利,在2018年曾有律師撰文在媒體投書(【K律師論點】警察凍結人民帳戶 竟不須審查); 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隨後也在媒體投書回覆,闡明相關案例[5]及法院駁回人民的聲請理由大要,並在文章結論提出當事人可能的解決辦法: 『「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的機關是銀行(包括郵局、農會信用部……),因為銀行不是偵查機關(或輔助偵查機關),所以銀行「凍結」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的「凍結」行為,並不是偵查權力的行使,而無《刑事訴訟法》的適用(或準用),這樣看來,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駁回陳○○的聲請,應該是適切、合法的法律適用。 陳○○或許可以循民事、行政爭訟程序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但這樣做,其實緩不濟急;依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等規定,再向銀行聲請開立新的存款帳戶,這或許是唯一可行之路……。』 (上開文字摘錄自簡松柏辯護人投書,全文連結:是警察凍結了人民的帳戶?)
所以在證明方式上,建議從「這個帳戶一直都是本人使用,從未將提款卡或密碼交付他人」或「本人於此詐騙事件無涉,僅為善意第三人」著手,更進一步的個案問題請洽檢警單位或律師洽詢,本文僅提供相關背景知識。 最後也分享一篇警示帳戶解除心得,希望對您或有類似困擾的讀者有幫助:[心得] 警示帳戶解除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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