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般行人(無任何醫療及交通指揮訓練,且未目擊)經過車禍現場,可否在警方到來前使用手持型LED非常信號燈(不做任何指揮手勢)向後方來車示意前方有車禍? 2.如行人以非常信號燈示意後現場仍發生二次車禍,該行人是否負有肇責? 3.目前網上有販售“磁吸式非常信號燈”標榜可吸在車頂上,夜晚示警距離達200公尺,這類物品在台灣有相關的使用法規嗎? 如吸在車頂上後仍發生追撞(二次事故),並導致此物品掉落波及其他車輛引發三次事故,使用者是否有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