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A高中公佈一份資料,其內容顯示該校三年級學生,在校成績之總排名。其格式略如下圖︰
爭議︰試問,校方公佈該名單,有無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首先,個資法針對公務機關有較嚴格的規定,因此,須判斷學校是否為公務機關。次而,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之要求。
學校屬於公務機關
公立高中屬於教育局下設的地方行政機關,私立高中則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均屬公務機關。
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指得是那些能夠辨識出該個人的資訊(同法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2])。例如,身份證字號。
在該名單中,姓名、學號可為個人資料。
利用行為的法律上要求
利用行為,指得是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以外的其他行為(同法第2條第五款[3])。
原則性規定︰利用他人資料,應依照誠信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且利用行為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關聯(同法第5條[4])。
利用行為的前提,必須有一個合法的蒐集行為。當相對人同意進行其個人資料之蒐集,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符合蒐集的目的範圍內,進行資料的整理與利用。
本案中,學校蒐集學生個人成績,有為了發放獎學金、提供適當升學途徑、分班等等目的,基於這些目的合法使用該資料,便無違反個資法之規定。關於公佈書卷獎名單,若有助於其任一目的之達成,即屬合法,其無庸對於學生進行告知或徵得同意。
可參照,本百科文章〈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
1. 是否需要討論:利用(如:公布成績排名)是否是蒐集(學校在學生入學時就蒐集及相關資料)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關於特定目的:我的想法是公布成績排名可能會鼓勵到認真學習且名次前面的同學,有鼓勵認真學生、警惕打混學生的教育功能。
關於必要範圍:是否就是要合乎比例原則?成績排名如果用紅榜方式張貼在教務處前,只有校內人可以看到,應該合理。如果是上傳網站,讓公眾輕鬆取得,還可以轉載,可能就不太合理。
2. 如果是非公務機關的私立學校,會有不同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