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易科罰金,要按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理,與年齡無關。即使未滿18歲,也未必能夠易科罰金。該項規定內容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是否准許易科罰金,要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核定。對於不准易科的核定,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