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買房時甲方將房子登記在乙方的名下,離婚後卻說當初只是借名登記,要求返還借民登記物,但乙方卻認為是贈與,堅持不返還。請問甲方要如何提出當時只是借名登記的證據?
借名登記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登記,出名人只是形式上所有人,實質所有權人依然是向他人借名字的人(即「借名人」),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財產[1]。
不過這種情形很容易發生糾紛,如果主張自己是不動產的實際所有權人,權狀上登記的人只是出名的人,被出名人否認的話,就要由借名人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是借名登記關係,自己才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2]。
實務上遇到的借名登記糾紛,往往是沒有確切證據的(沒有白紙黑字寫下彼此成立借名契約的真意,只是口頭約定),因此,當事人多半只能提出間接證據由法院來判斷是否可信[3],例如:實際使用房屋者為何人?主要繳款(地價稅、水電費、房貸等)者為何人?當初購買者為何人?等等[4]。
關於借名登記的舉證,可以參考以下文章:楊舒婷(2023),《出資買房掛在他人名下,卻被對方私自轉賣,有什麼補救方法?(二)——借名登記的訴訟中,由誰來負舉證責任?》。
延伸閱讀: 陳麗雯、劉庭恩(2022),《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就一定是真正所有權人嗎?什麼是借名登記?》。 楊舒婷(2023),《出資買房掛在他人名下,卻被對方私自轉賣,有什麼補救方法?(一)——什麼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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