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們好: 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 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小夫。 如今(112年12月),大雄和小夫可引用哪些民法法條,向胖虎索取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 民法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此法條的請求權時效究竟是2年還是10年? 備註:110年6月,大雄提起刑法210條-偽造文書;小夫提起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向檢察官告訴,但檢察官對於這兩個法條,都予以不起訴處分。還望各位提供見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