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當庭詢問法官是說這是可以報道時跟檢察官說爭取社會勞動替代刑期 後來問朋友說 這是指三萬罰金部分而已 有期徒刑五個月是一定要進去的 想問一下各位律師能給我正確的解答嘛? 另外正常收到判決書後多久要報道,要進去?
您朋友講的沒有錯,有期徒刑部分必須服刑。判決主文所指易服勞役,只以罰金部分為限。
徒刑的執行,要等收到檢察官發出傳票後,按照傳票上的日期前往報到。
「易服社會勞動說明
1、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及罰金易服勞役者,得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作為短期自由刑的一種易刑處分。
2、經准予社會勞動者必須按時向指定的執行機構報到,認真地提供勞動並遵守一定的規範。
3、對於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這個是準確的嘛
(例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最重本刑是「七年以下」,所以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也就是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
但是!就算徒刑部分不能易科罰金,還是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請一定要記得跟執行檢察官聲請!
處有期徒刑
参月 併科罚金新臺幣贰萬罚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贰年
求解法🥲
能跟檢察官請求易刑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