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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被受他人傷害

匿名(一般會員)
環境‧衛生動物保護 ‧ 2019-01-12 11:55

若是養在家裡庭院的寵物,被鄰居或其他不明人士丟擲硬物攻擊,攻擊者須負法律責任嗎?
若是在外(非家中)遭受攻擊,攻擊者須負法律責任嗎?
若必沒有實質上遭受攻擊,但有威脅恐嚇之情事,在寵物身上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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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無論養在家裡庭院中,或是家裡以外的空間,或甚至是流浪動物,如果被攻擊受傷的話,攻擊者需要負法律責任。
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
要討論攻擊者的法律責任前,必須先釐清動物在法律上是什麼,牠是不是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在目前臺灣,動物是民法的「物」,是動產。如果動物有主人(飼主),就是有主物;如果動物沒有主人是流浪動物的話,就是無主物。
動物保護法對「動物」、「寵物」與「虐待」的定義
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必須是脊椎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1]。」
至於「寵物」,則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2]。」
而「虐待」動物的行為,動物保護法要求動物必須因暴力等方法而受到傷害或是因此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況[3]
動物被攻擊受傷,攻擊者依動物保護法要負起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6條很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4]。」這條的「動物」,包括流浪動物[5]
如果有人違反這條的規定,去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讓動物受傷的話,按照1. 動物受傷程度由重到輕,還有2. 攻擊動物的人主觀上是故意或是過失兩個標準,會分別面臨以下處罰:
故意傷害或使動物受傷害,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人會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 ~ 200萬罰金的刑事責任[6]
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會被處1萬5千 ~ 7萬5千元罰鍰的行政責任[7]
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會被處3千 ~ 1萬5千元罰鍰的行政責任,而且有可能按次被處罰[8]
寵物被攻擊受傷,攻擊者還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寵物被攻擊因此受到傷害的話,屬於財產權受損情況,主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攻擊者主張損害賠償責任[9],項目大致有:寵物本身的價值、醫藥費、殯喪費[10]
至於因寵物受傷精神受損的慰撫金請求,觀察陳品旻整理2007年7月11日至2017年年底與動物保護的113件判決中,曾經有18個案件的飼主曾提出過精神慰撫金,但法院都未准許[11]。主要是因為民法對於精神痛苦求償的規定比較嚴格,限於人格權或是身分權受侵害的情況,並不包括財產權(寵物)受到侵害的情況[12]
口頭對飼主威脅恐嚇,要對寵物不利時,刑法上的責任
至於恐嚇飼主可能對寵物不利的情況,涉及對飼主財產的加害,如果程度上已經可以讓一般社會大眾產生恐懼,飼主當下也確實接收到這個恐嚇,聽到後也確實害怕的話,就可能涉及對飼主構成刑法第305條[13]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問題喔。
但必須留意的是,是否成立犯罪,還需要看更多具體事實情況來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衍生閱讀:
一、陳品旻(2018),《寵物法律地位之判決實證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二、林煜騰 (2017),《【極憲生活】「殺你全家!」這玩笑開不得。》。

註腳

  1.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2.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3.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4.   動物保護法第6條
  5.   動物保護法第6條2001年初修正理由提到:「保護動物是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理由,是以不應只關愛有主動物,無主動物也應一併保障。以免落入動物保護法只保障飼主所有權,而枉顧動物生命尊嚴之嫌。」立法院(2001),《立法院公報》,第90卷第5期,頁116。所以,就算是流浪動物,動物保護法還是會保障牠。
  6.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7.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8.   動物保護法第30條之1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9.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0.   陳品旻(2018),《寵物法律地位之判決實證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101 ~ 104。
  11.   陳品旻(2018),《寵物法律地位之判決實證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80、104。
  12.   陳品旻(2018),《寵物法律地位之判決實證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106。
    民法保護人格權的具體法條,侵害除去與防止請求權規定在第18條:「I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而賠償請求權與適當處分請求權規定在同法第195條:「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3.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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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寵物被攻擊受傷的精神慰撫金,近來開始有少數法院認為飼主可以向弄傷動物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簡單補充如下:

現今多數法院仍認為不可以請求慰撫金
現今多數法院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物」,動物被攻擊受傷,對飼主而言是「財產」受到損害,不會有人格權或身分法益上的損害,所以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只能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近來有少數法院認為可以請求慰撫金
基於動保意識,近來開始有少數法院修正過往的見解,認為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一種「獨立生命體」;而且飼主與動物間的「親密關係」,對飼主而言算是一種人格法益。因此如果寵物被攻擊受傷,飼主可以向攻擊者請求精神慰撫金[1]。這幾個2018至2019年間做成的少數判決,後續發展值得進一步關注。

 

關於寵物被他人弄傷,飼主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饒菲(2020),《寵物醫療過失,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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