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13歲的國中生,今年4月單獨在家時 被親戚擁抱/強親嘴唇 目前已備案 事發當時有傳訊息給朋友訴說經過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證據?也因這樣罹患了焦慮症/創傷壓力症候群 加害人收入月2-3萬 想請教這樣我大概能拿到多少精神損失賠償
提問人您好,因您提供資訊不足,無法得知行為人是否為長時間「滿足自己性慾」的「猥褻」行為,還是短暫性「騷擾、調戲目的」的「騷擾」行為[1],所以這邊會以您所陳述的「性騷擾」回答;此外,短暫於事發當時有傳訊息給朋友訴說經過是否可作為證據,涉及「證據補強」爭議,以下簡單回覆您:
親戚若有趁您來不及抗拒短暫性擁抱、強親您嘴唇行為,可能會觸犯的法條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2],如果成立,親戚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罰金。
但如果您只有向警察「備案」,而沒有「報案」、「提告」,警察只會將您陳述的事實記載在工作紀錄表的公文書上,實務上警察都不會對備案事項進行調查[3],也不會進一步處理「傳訊息給朋友訴說經過」是否可作為證據,必須要向警察「報案」、「提告」,報案的人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前稱為「三聯單」),警察才會開始偵查犯罪。
附帶一提,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4]規定,只要是犯罪的「被害人」就可以獨立提出告訴,如果行為人是被害人四親等內之血親(例如叔叔、伯伯、表兄弟姊妹等)、三親等內姻親(例如姨丈、伯母等),則被害人的直系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等,也可以獨立提出告訴[5]。因本案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之罪」[6],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7],並由檢警開啟偵查而認定應起訴,才會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如果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起訴[8],法院也不能審理對方是否有罪[9]。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的唯一證據[10],實務[11]認為,被害人的指述與被告自白的證明力類同,都應有所限制,被害人的指述也不可以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還需要調查其他證據用作為「補強證據」,補強證據的目的是擔保被害人指述的真實性,且指述經過補強後,達到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程度即可[12]。
依實務[13]見解,「朋友」屬於被告以外之人,這段訴說經過的訊息對話就是被告以外的人(被害人和朋友)在法院以外的書面陳述,在刑事訴訟法裡屬於「傳聞證據」,除非法律另外有規定,否則不能當作證據使用[14]。因此將來必須由朋友以「證人」的身分到法院作證,他本於親身實際體驗的事實在法庭陳述您曾在案發時向他說過事件經過。
如果朋友只是將您與他說的事件經過重複再說一次,這種重複性的「累積證據」不能作為補強證據使用;如果朋友是陳述您在當下的心理狀態、情緒反應,或是事件對您所造成的影響等,朋友(證人)這部分的親身體驗,屬於「情況證據」,可作為「補強證據」使用[15],由法官進一步審酌。
性騷擾的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失的賠償[16]。實際的金額法院會斟酌個案的實際加害情形、受害的權利是否重大、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分地位,與雙方的經濟狀況等進行考量[17]。過去判決從數千元至幾十萬元都有,而每個個案的情形不同,無法一概而論。
提問人提到證據的認定、能拿到多少精神損失賠償等,都已經是具體個案的問題。以上簡略說明相關法律知識,但建議您尋求個案的法律服務。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涉及到個案的部分,例如對方持續對您性騷擾,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洽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
延伸閱讀:
蘇國欽(2022),《什麼是性交?什麼是猥褻?什麼是性騷擾?》。
曾友俞(2022),《備案是什麼?查無此物》。
雷皓明、張學昌(2022),《被性騷擾,可以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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