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啟宏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 (醫療機構責任)。 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 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1],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2],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
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文章:在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需要為病人在醫療過程中受到的損害,獨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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