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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非人為因素的醫療糾紛,如醫療器具出問題時,責任該怎麼認定。


莊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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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 (醫療機構責任)。 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 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1],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2],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

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文章:在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需要為病人在醫療過程中受到的損害,獨立負責?

註腳

  1.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2.   醫療法第82條:「
    I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II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III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IV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V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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