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連署書犯罪之構成要件


前郭台銘因欲參與總統大選,因其無政黨奧援,故須民眾連署,過程中有許多狀況產生,如收購連署書之情事;其中有多人遭收押甚至禁見,因此部涉及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2所規範之條文。
然郭台銘雖送件以過門檻,但卻未登記參選,此時該法之構成要件是否完備?
以上煩請各位前輩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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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2-22 10:02

連署人必須是自由、自願、衷心參加連署,如果對他(她)行賄,便已污染選風。一經向連署人行賄,犯罪行為就告完成。不論後來是否達到法定人數門檻,也不論被連署人有無參選,對於已經成立的犯罪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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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進階會員) 2023-12-22 20:44:52
設若是某甲幫忙請人簽立連署書,而某甲與簽立簽立連署書人,並無對價關係,但是某甲係按件計酬向被連署人申請費用,此時某甲是否構成犯罪?其實質行為與站點之人(領取時薪者)本質應屬相同,差別在於領取時薪與按件計酬,此時某甲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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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12-23 08:51:21
某甲如果沒有向簽立連署書的人行賄,就不會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