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拿我手機,抽掉了所有東西,請問有相關的條例可以通報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2-22 01:16

原本我請朋友1幫我刷素材我去般餐桶(基本上跟朋友1沒任何關係)
然後我回來的時候手機就跑到朋友2身上(朋友1刷完直接放桌上2直接拿走)後來朋友3就跟我說他把你的寶石抽完了,我當下超崩潰但又不能哭還在教室裡,朋友3說他有跟他說不要抽我會生氣但朋友2還是抽了,我叫他賠,他跟我說那個再賺就好,我當下真的快氣死,我原本存了那個遊戲約台幣7740的寶石量
我現在還在叫他還,但是如果他真的不還我想要提告,但說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法條可以告
請大神講講有沒有相關法條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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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將相關情境交代得很清楚,但最主要牽涉到朋友2是否有法律責任,所以以下的回覆將以朋友2的行為做為討論基礎:

使用他人的手機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中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是規範濫用他人電腦設備(如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3C產品)的行為,旨在保護人們使用電腦的安全與信賴。
其中相當重要的概念是「無故[1]」,只要是沒有經過同意、缺乏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權限,而使用他人的設備或改動他人的檔案,就可能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裡面的罪名。
無故使用他人手機抽寶石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侵入電腦設備罪[2]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擅自做出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這種提問中出現的行為,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會構成犯罪。
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3]
由於不確定提問人所玩的遊戲機制是如何運作,但從描述來看,朋友應該是可以透過抽寶石的動作,取得提問人所累積的寶石。這樣的情況是改變了遊戲設定中寶石的位置或所在位置、屬於哪個遊戲帳號等等資料,即法律上所說的「電磁紀錄」受到變更,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了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需於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在立法上,透過侵入、取得、刪除、變更、以電腦程式干擾等妨害電腦使用的行為屬於「告訴乃論」,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才可以合法的起訴、審判。
民事責任
由於累積的寶石具有實際上的金錢價值,朋友抽取寶石的行為侵害了提問人的財產權,提問人可請求朋友透過遊戲機制返還寶石,或者請求賠償寶石的客觀價格[4]
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以上是依據法律規定所做的簡要回覆,如有實際需求,建議尋求警察、律師等專業人士,或者父母師長的協助。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22),《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王琮儀(2022),《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註腳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213條:「
    I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II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III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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