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性戀誘導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匿名(進階會員)
2023-12-22 20:29

雙方是女性成年人 未婚
甲方剛結束一段男女感情
在甲方最需要慰藉的時候乙方女同性戀趁虛而入 剛開始甲方一直不斷的拒絕但乙方不放棄進而誘導下 硬將不是同性戀的甲方 變成同性戀
並誘導其在公司發生和意性行為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吿

有對話紀錄證明 乙方有誘導的言詞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6-03 20:18

所謂猥褻行為,實務認為是指性交以外,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依題示,您提到「是在公司發生合意『性行為』」,發生的既然是性行為,應該討論的是乙方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然而,您都說了是「合意」性行為,代表乙方並沒有使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因此也不構成§221。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