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一問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2-27 04:03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知悉彼此財產,若一方提離婚訴訟

1. 若判決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判決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

2. 若調解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調解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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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論是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都是從離婚確定之日起算,不是從起訴時起算。

可以參考:

(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24號民事判決:「…兩造法定財產制關係於…和解離婚成立時才消滅,被上訴人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是日始發生,此前尚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資行始,消滅時效期間自無從起算。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應自…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訴時起算,顯屬無據。」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應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即兩造離婚時起算2年…。」

(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於…調解離婚確定時,就夫妻剩餘財產有無差額既已處於可查知或計算之狀態,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即應自斯時開始起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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