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所以如果公司要求加班必須要從18:45起算,18:00~18:45不算加班費,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休息30鐘。
因此,18:00~18:45期間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該給付加班費。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發動勞動檢查、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