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物品 轉交別人結果遺失,損害賠償 責任歸屬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1-10 06:10

我兒子在學校 上體育課時, 同班同學 因為 運動而把手錶轉交與 本人兒子 保管 結果手錶遺失,損害賠償是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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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涉及民法上的寄託契約,此處先簡化事實:同學A(寄託人)把手錶(寄託物)交給兒子B(受寄人)保管,而B將寄託物弄丟,後續會衍生出來的法律問題,以下簡要說明:

民法寄託契約的關係

民法上的「寄託契約」,是一方把東西交給另一方保管的契約[1],受寄人應該要負責到什麼程度,可以依據受寄人有沒有收受報酬,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2]

若B為滿7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3]」,此時跟A之間是否能締結寄託契約呢?在學校體育課中協助同學保管物品,在學生間應該屬於常見現象,所以這個寄託契約很可能是有效的[4]

把寄託物弄丟會衍生的責任

如果B在保管的時侯沒有獲得報酬,那需要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負具體輕過失責任)。把寄託物給弄丟而無法如期還給寄託人A,且是因為B自己保管有所疏失的話,就需要負擔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5]。B需要設法把手錶還給A,或者是賠償手錶遺失後A所受到的財產損害。

如果過程中另涉及到侵權行為,例如其實A的手錶是被同學C所偷走,A可向C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6];或者若B是監守自盜,則A可以向B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必須注意,如果是出於給付不能的情形,受託人B需要自行負契約責任;但若涉及到侵權行為(如受託人監守自盜、因故意或過失使受託物損壞),則有可能在受託人B未成年的情況下,由法定代理人與受託人負連帶賠償責任[7]

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以上是依據法律規定所做的簡要回覆,如有實際需求,建議參考《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等說明後,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註腳

  1.   民法第589條:「
    I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II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2.   民法第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3.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4.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9號民事判決:「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589條第1項、第590條、第597條、第2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6.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7.   民法第187條:「
    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III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V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詳細說明,可參考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二)——法定代理人、雇用人與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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