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在學校 上體育課時, 同班同學 因為 運動而把手錶轉交與 本人兒子 保管 結果手錶遺失,損害賠償是由誰負責?
提問人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涉及民法上的寄託契約,此處先簡化事實:同學A(寄託人)把手錶(寄託物)交給兒子B(受寄人)保管,而B將寄託物弄丟,後續會衍生出來的法律問題,以下簡要說明:
民法上的「寄託契約」,是一方把東西交給另一方保管的契約[1],受寄人應該要負責到什麼程度,可以依據受寄人有沒有收受報酬,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2]。
若B為滿7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3]」,此時跟A之間是否能締結寄託契約呢?在學校體育課中協助同學保管物品,在學生間應該屬於常見現象,所以這個寄託契約很可能是有效的[4]。
如果B在保管的時侯沒有獲得報酬,那需要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負具體輕過失責任)。把寄託物給弄丟而無法如期還給寄託人A,且是因為B自己保管有所疏失的話,就需要負擔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5]。B需要設法把手錶還給A,或者是賠償手錶遺失後A所受到的財產損害。
如果過程中另涉及到侵權行為,例如其實A的手錶是被同學C所偷走,A可向C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6];或者若B是監守自盜,則A可以向B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必須注意,如果是出於給付不能的情形,受託人B需要自行負契約責任;但若涉及到侵權行為(如受託人監守自盜、因故意或過失使受託物損壞),則有可能在受託人B未成年的情況下,由法定代理人與受託人負連帶賠償責任[7]。
以上是依據法律規定所做的簡要回覆,如有實際需求,建議參考《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等說明後,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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