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船員,簽定的勞動合約屬定期契約 但是公司可以讓我們不間斷一直簽約下去工作,已經連續性工作6.7年,但是經營不佳 要結束經營。應為後來談的遣散費跟預期不一樣,而是說3個月的底薪在打8折! 想請問這樣的定期契約是不是有瑕疵! 應為定期契約工是沒有遣散費。 還有想問遣散費是只有雇主說的基本薪資這樣,還是說遣散費是要給薪資加津貼的全薪才是正確的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無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至於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應以「平均工資」計算,所謂「平均工資」依照規定,指計算事由發生的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工資」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等。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