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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刑為多久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刑罰 ‧ 2024-01-16 22:33

最近看到刑事判決,「若法院判決主文寫:為猥褻行為,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之性交,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總共需執行多久的刑期?(該主文內沒明確寫執行刑多久)
1.以上述情況,執行刑是2×10月+12×3年3月=40年8月,再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是30年嗎?
2.或判決主文會明確寫執行刑多久?
3.我看到的這個判決還可上訴,還是得等到裁判確定(不得上訴)時做的那個判決才會寫執行刑多久?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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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同一個判決中對於同一被告為數個有罪判決的宣告時,該法院的法官應於該判決中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被告的應執行刑。倘若被告於多個判決中分別經各法院為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均於判決確定前所犯者,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法院仍可就各判決內所為之宣告刑,合併定一個應執行刑。

二、原則上,被告於有罪判決前所為之犯罪行為,皆應一併定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定,若宣告刑中有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則依重者執行;若宣告刑為數個有期徒刑者,則依該條第5款所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因此,只要在第一個判決確定前作為的犯罪,如果數罪皆被法院宣告為有罪,那麼法院應該都會合併定執行刑。

三、依題所示案例,依照法院的判決主文諭知「被告OOO為猥褻行為,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之性交,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合理推斷,此案應該是屬於能夠定執行刑的情形,但,該案法院的有罪判決似乎又沒有宣告應執行刑,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換言之,此案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萬一,檢察官沒有替被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該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結論:

如果該案件被告於同一個判決前犯數罪,而該法院的法官又沒有定應執行刑,原則上應由檢察官替被告主動向該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又如果檢察官沒有替被告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那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也應該主動向檢察官聲請替被告爭取能降低刑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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